纹身代表一个人的个性和信仰、纹身产生于世界各地原始部落民族的纹饰肤体的习俗。
在18世纪前纹身都被称为刺青(在纹身机出现前及18世纪前,纹身都是通过针刺到皮肤上,所以纹身又称刺青),即经针或纹身机在身体某部位留下不褪色的图案。
花纹有鸟兽花卉或图腾、经文、八卦等。反映其审美意识及宗教观念。
在中国,高山、德昂、黎、独龙、傣、布朗、基诺等族皆有文身习俗。纹身在中国,起码可以上溯三千五百年,被用与刑法上,称为“墨刑”。
二千五百年前,移居的夏威夷人带着纹身从中国到日本,使纹身在日本发展成为高度的艺术。
日本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对纹身的态度是不同的。
日本曾接受纹身的行为,但也一度宣布其为非法。
后来,他们被视为是与“活受罪”相同的处罚,专门用于被流放的罪犯,是耻辱的标志。
再后来,慢慢扩展到劳工间用以显示兄弟感情的帮派标志,情人间海誓山盟的秘密见证,或凡人受到佛教庇护的护身符,等等。这些发展都经历了一定的历史阶段。江户时代(1603年—1868年),纹身艺术成为浮世文化的一部分。当时在社会上,妓女就用纹身让自己显得更有魅力。“工人”(laborers)、“火人”(fireman)则多用身体纹身(body tattoos)。
从1720年开始,纹身正式作为对罪犯的惩罚,取代以前的刑罚——割除人的鼻子或者耳朵等。纹在罪犯身上的图案主要有两种:手臂上的环状纹身图案,或者是刻在额头上的文字。